小老头:如何看待“剥削”

发布:追蝶   时间:2007-5-17   阅读:926  

来源:小老头网站 http://www.xiaolaotou.com/dianping/exploit.htm

和“私有制”一样,“剥削”行为和“剥削”制度也一直是被大家深恶痛绝的。

我手头上的一套“政治经济学辞典”(许涤新主编),对于“剥削”的定义做了如下的解释:“由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

在我们这一代人的头脑中,农民是地主剥削的对象,工人是资本家剥削的对象,小手工业者、小贩、小职员是大资本家、大商人、大银行家剥削的对象。在二十世纪的旧中国,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就是当时国内剥削阶级的总代表。中共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国内外剥削阶级的统治,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这无疑是顺应历史潮流的。

然而,当历史走到了今天,当我们不得不重新承认和接受“市场经济”法则和“非公经济”的合法性时,当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也需要“招商引资”、需要国内外的“资本家”来经商、办企业时,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剥削”问题呢?

我问过不少人,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比较含糊,甚至认为这是个认识上的“禁区”,就像对“私有制”和“阶级”等问题一样,有些说不清,所以干脆不谈。

对待所谓“剥削”问题,人们大致有以下一些困惑:

1)现在的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私人老板是否无偿占有了工人的劳动成果?

2)工人、农民为国家或国有企业工作,是否包涵无偿的奉献?如果有,对国家的无偿奉献是否也算受到了“剥削”?工人、农民失去了工作,国家是否有责任管?

3)中国的劳动力比发达国家便宜,所以外国资本家愿意来投资,这是否说明中国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为其工作所受到的剥削比西方国家的工人受剥削更深?

4)如何界定“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中国加入WTO后将与世界接轨,中国劳动力的“价格”是否也应该与世界接轨?中国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即工人为再生产和自己基本生活所进行的有偿劳动)和“剩余劳动”(即无偿奉献给雇主或国家的劳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5)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手段的技术含量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而一般工人的操作反而简单了,因此工资没有多少提高,这是否意味着工人的劳动受到了科技的排斥和剥削?工人为自己所进行的有偿的“必要劳动”与无偿的“剩余劳动”相比,所占的比例是否更小了,剥削程度更大了?

6)“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如果企业家或老板是个“内行”,在生产或管理中采用了先进科技,并取得了更好的效益,那么他是否也付出了劳动?他的劳动价值是否更高?他与工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才算合理?

7)仅仅有好的技术和产品,但管理落后、或不会营销的企业也无法生存,那么管理和营销不是生产力吗?企业老板往往是管理和营销的主体,难道老板不是生产力吗?

8)如果工人和老板都可能是生产力,都为企业做出了贡献,那么如何界定谁的贡献大呢?如何计算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判断是否被剥削呢?如果因为市场不好或者竞争失败而造成企业亏本或倒闭,是老板的损失大、还是工人的损失大?

9)国家干部或公务员利用职权垄断国家资源、信息、优惠政策等,为其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无偿占有他人劳动、财产、股份等,是否也是一种剥削?各级政府部门对群众搞“乱收费、乱摊派”等,是否也算剥削?

10)如果我们身边确实存在剥削,是否会有一个剥削阶级?如果没有的话,难道会存在没有剥削阶级的剥削现象吗?



对于“剥削”,还可以提出更多相关的问题。我有时想到这些问题,却无法回答清楚。不过,还是想谈几点个人的看法,与大家交流:

1)在计划经济年代里,似乎消灭了剥削和剥削阶级。因为在一个没有市场竞争的社会里,国家拥有一切生产资料并负责分配社会财富,没有人与国家或国有企业竞争。也可以说,国家垄断了一切,如果国家的管理和分配是公平、无私的,那么这种“垄断”不仅不会产生剥削,反而会对社会公平和安定有益。这就是我们对原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设想。

2)但是很不幸,在“计划经济”的幻影破灭之后,我们不得不忍受“市场经济”卷土重来,所谓“私有制”或者说“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也被合法化了,国家或国有企业不再能垄断市场,也不允许再垄断市场(国防工业和航天、核能等少数重要领域除外)。但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可能会设法保持在某个领域中对生产资料和市场的垄断地位,这就会出现不公平竞争,甚至产生剥削现象。对于我们来说,“市场经济”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必须熟悉和掌握新的“游戏规则”,否则就会在改革的土壤上培育出新的社会不公和剥削的毒苗,而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可能就是造成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根源之一。

3)随着科技和管理对企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拥有者和经营者(老板)在生产和营销活动中的作用也日趋重要,他们的劳动也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按照过去的观念来判断“资本家”或“业主”的剥削行为,已经不符合今天的实际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有“红眼病”,对合法劳动致富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看不惯,轻则到企业去“白吃白拿”,重则对企业实行刁难,甚至乱罚款、乱抓人。这些执法犯法的情况不纠正,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是无法建立的。

4)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中国缺少适应市场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尤其缺乏勇于和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家。目前我国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正等待着更多的民营企业去消化,承认和尊重民营企业家的劳动价值和社会作用,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全面地分析企业中劳资双方的作用,合理地看待他们之间的分配关系,避免乱扣“剥削”的帽子,无疑是必要的。

5)贪官污吏以权谋私的行为,往往就是利用他们控制国家生产资料的特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行为。他们表面上代表国家和政府,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一种势力和利益集团,甚至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勾结,成为了一个“特权阶层”。如果把他们说成是一个新兴的剥削阶级,也许还为时过早,但他们对社会的破坏作用已经大大超过了他们在人数上的比例,完全起到了一个剥削阶层或阶级的作用。对此,我们越是视而不见,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6)如果说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与剥削有关,那么这种剥削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业主;另一方面则可能来自贪官污吏勾结不法分子所形成的“特权阶层”。在我看来,来自合法经营的业主的剥削,是比较轻微的,危害性并不大;由于他们为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繁荣了市场,可以说“功大于过”。而所谓“特权阶层”的破坏作用就比较严重,他们窃取国家财富,搜刮民脂民膏,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形成了对某个地区或某个行业的垄断,因此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必须坚决铲除。我们要防止在“走向市场”之路上再出现新的“四大家族”,俄国最近出现的“寡头风波”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只要存在一些人利用某种特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现象,就可能出现阶级和阶级剥削,恐怕连非马克思主义者也会承认这一点。

20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