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败诉《香水有毒》彩铃侵权案 需赔偿1万元
发布:追蝶
时间:2007-3-25
阅读:597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郭志霞
歌曲《香水有毒》被其词曲作者陈超先后两次授权转让,导致最后都有“授权”的公司在使用该歌曲时产生矛盾并闹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对该歌曲的权属作出认定,并判决使用该歌曲做彩铃的新浪公司赔偿原告太格印象公司1万元。
太格印象起诉称,他们在2006年11月2日发现新浪公司在多个省、自治区、市某通信公司的彩铃网站及新浪网上,将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以彩铃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他们作为《香水有毒》的词曲著作权人,从未许可新浪这样做,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新浪公司则认为,歌曲《香》的词曲作者陈超曾授权北京龙行银路公司使用,并允许其转授给第三方,后龙行银路授权给龙马宽媒体公司,新浪通过龙马宽得到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陈超早在2004年就已将《香》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王虎,王虎又在2005年将其转让给太格印象公司,这样陈超就再没有权利在2006年将歌曲转让给龙行银路公司,所以新浪公司使用该歌曲就没有合法来源。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